127.国徽之下:没有假离婚(4)(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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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我尊重您的意愿。您是重情重义的人,只是,所有的决定,都是会伴随有一连串的结果的,请您一定考虑清楚。”杜蘅道。
  杜蘅绝对不认同马维嘉的选择和做法,但是,代理律师有提示责任,却不能够替当事人决定。
  “我明白,我决定了,我不想离婚。”马维嘉这句话异常坚决。“那您还代理我的案子吗?”马维嘉问道。
  此时,分外犹豫的是杜蘅。从杜蘅的立场来看,如果面前是普通的当事人,她一定不会接这个案子的。律师费无几,而案件败诉的概率极高,选择这样的业务,很不智。但是,念及沈家旭,杜蘅还是点头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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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马维嘉的意愿与指示,杜蘅草拟了起诉书,以白洁为被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无效。
  杜蘅在起诉书中明确写明“双方离婚是为了在小区旧房拆迁过程中获得更大面积或者第二套房产,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离婚。由于拆迁政策变更,自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复婚事宜。上述事实可以说明,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等问题实际分割……
  马维嘉本人对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示,由此产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实意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更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后,请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无效云云……”
  诉状提交至法院,立案庭法官是一个头发花白的大叔,翻了诉状与证据目录,法官也是一阵的盘问,教训。
  “这不是瞎折腾么,看看,想占国家便宜,都想薅社she会hui主义羊毛,把自己坑了吧……”
  “以为离婚结婚过家家啊?多大人了,这事儿浪费法院的资源知道不?”
  隔着玻璃,杜蘅一直在点头赔笑,心中感恩着幸好现在是立案登记制不是审核制,不然这个案子可能都很难立案。
  当然,更大的困难,更多的麻烦还在后面……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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