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8章(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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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稍作处罚就能被揭过的违规,其实也是被允许做的。
  这就是一个权衡的问题:违规后会得到一份利益,同时得到一份处罚,而不违规就利益与处罚都得不到,假设判断利益价值大于处罚损失,则便可以违规,反之就不适合违规。
  所以在制定违规处罚的时候一定也要权衡好,要保证在常规情况下,违这个规导致的处罚损失大于违规者能获得的利益。一般不能太考虑极端情况,可以适当对极端情况设置一些补充条款,但主体条款一定不能按极端情况的来,也就是不能动不动就死刑。过分的高压不仅不能遏制所有犯罪,还可能导致严重反弹。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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